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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章 以公意的名义(一)


程祁笑意盈盈:“世上事虽多,还有胜过杀大户,救小民的吗?”

        黄阳也是唯恐天下不乱的:“夫子说过,不患寡而患不均啊。”

        郭山也放下了手上的活儿:“自古以来,压抑豪强是历代中央政府保持统治中华这么一个大国的根本之策。暴秦强汉莫不如是。司马晋反其道而行之,故先有八王之乱,后有五胡乱华之祸。自国朝以来,由范希文、王荆公至以后历代领袖群伦者,莫不以平均地权、抑制兼并为根本。张江陵定下国家赎买、三代而迁的政策。也是为了防止所谓富者更富,穷者日穷的现象。现在费大善人所拥有的资源只能用富可敌国来形容了——更可怕的是他不仅占有财富,还奢望权力。士农工商,四民分野,相互制衡。但如果如他这样做大之后,不仅小民受苦,其他的阶层也都沦为了盘剥的对象——那么,结果是什么呢?”

        专业捧哏的黄阳道:“秦始皇迁山东之民,汉武帝诛杀豪强。武则天暴惩关东名门,王荆公封建皇亲国戚。这都是地方强盛超越过了中央之后,中央政府不得不出手反制。费大善人现在只是虎踞江淮,就已经又如独立王国,让民政和司法官员畏首畏尾。现在他又试图问鼎中原,那么恐怕……哎呀,后面的事情还真让人不忍心说下去呢。”

        宇星心道:自古以来,能够把谋夺别人家产这种事情说的这么清新脱俗的,这几位小哥也是古往今来罕见的了。不过,他到是也对他们说的很感兴趣——费老爷的家产,谁不想分一杯羹啊。

        程祁道:“当然,这一切都是在律法的轨道上进行的——我们行动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哎,子铭兄,子铭兄,请过来一下。”

        李子铭从另一间屋子里走出来,施施然坐下。程祁欠了欠身道:“子铭兄为本委员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通过充分的沟通与讨论,我们将以委员会的名义向寿州府推事院提出有史以来的第一起公益诉讼。”

        接下来就是李子铭的表演时间了。何为公益诉讼?顾名思义,就是为了公众的利益而进行的诉讼。在传统的诉讼框架下,一场诉讼的原告是被侵权被违约的一方,被告则是侵权或违约的一方,这是最为经典的原被告结构。

        但在公益诉讼框架下,原告并不是直接的被侵权人,也不是被侵权人的代表,而是由“心怀正义,出于公心”的“进步知识青年们”组成的“民间社会团体”代表受到了侵害的社会公益来进行诉讼。

        按照他们给出的定义,所谓的社会公益,并不是说有很多人受害,而是说整体社会的利益受损——注意区分多数人和公众,这是程祁特别强调的——宇星的脑筋转了两转之后,马上就明白其中的关键之处了,心里不由得对程祁多了几分钦佩——当然,他不会知道,这其实是另一个时空中,有位叫雅各布·卢梭的天才率先提出的,公意与众意的区别。

        行动委员会作为社会公意的代表,将对费氏集团提起公益诉讼,诉讼的要求是要求费氏集团从他通过矿山和占据的土地上所获得的利润,对被征地的农民进行分配——当然分配指的是由寿州府衙门进行分配。

        这样破天荒的事情,当然是闻所未闻。不过艾帆对此事也很热心——作为一个推事官,他最渴望的就是能够通过一两个经典的案例把自己载入史册,名垂青史。就如包龙图、海钢峰一样,他们都是由司法官而入青史的前辈,数代流传下来,许多文人市井还为其附会了好多子虚乌有的美谈。艾帆也渴望未来一百年后,能有一本《艾青天公案小说传奇》流行于书肆之间。

        之所以大家最后讨论出来这么一个方案,也还是托了大宋帝国法制(相对)完善的福分,三权分立体制下的司法官们有较多的自主权力,而且根据学者们的分类,宋国所用的法系为所谓的中华法系,既不同于辽帝国的“宗周法系”,也不同于南海合众国的“海洋法系”。

        辽帝国的宗周法系最大的特色是法典化、统一化,法院严格按照成文法典进行审判,并且法院同时也是行政部门,号称“帝国双柱”。法官之间有上下等级的关系。

        南海合众国恰恰相反,宗周法系最发达的是行政法典,刑法典和民法典都是行政法典的两翼。而海洋法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海商法典,通过一部统一的海商法典把南海十几个诸侯国的商业系统沟通了其来,但每个诸侯国的普通民法、行政法和刑法都有所差别。这样,不同的岛屿,甚至同一个岛上不同的法庭都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律,法官更多地是依据本国的习惯法进行裁判。

        中华法系居于其中,有成文法典——《皇宋六典》(宪法典、民法典、商法典、行政法典、刑法典和诉讼法典),也有判例汇编《历代编敕》,还有地方特行法律《羌藏地区特行诸法令》等,可以说是居于宗周法系和海洋法系之间,兼具两家之长。

        宋国的推事官们,在遇到疑难杂症的时候,有法条的从法条,没有法条的可以从判例,没有判例的可以从法理,法理有多个解释的可以根据本地的风俗判案。

        比如艾帆在亳州任推事官的时候曾经遇到过一起“禁食猪肉案”。亳州某坊有天方教徒居住,一日搬来了隔壁邻居卖猪肉郎李某,李某沿街开店卖猪肉,天方教邻居认为不洁净,告到推事院要求禁止李某在此卖猪肉,李某认为“赵官家未有明法禁止百姓卖肉”,原告所告于法无据。

        艾帆经过审查之后,认为天方教教义禁止食用猪肉属实,而李某抗辩的理由也合情合理。对于这件事情法条上并未明文规定,也未能查到本州之前有过类似判例,那么艾帆便“内心独断”根据他所信奉的法学理论与本地的风土人情判断道:一教之教义只能约束本教之教众,而不能及其他。李某并不信教,以卖肉为生一不违反国家法律制度,二不会对本地风俗人情造成坏的影响。隔壁邻居若是因为李某家开了个杀猪场,以噪音扰民、污水熏人为名寻求法律的保护于法有据,但是因为李某所卖的肉是本教认为不洁之物而要求禁止,这反而侵犯了李某营业自由的权利。故艾帆给出的判决就是:要么忍着,要么自己搬走。

        法官有根据自己内心进行法律创制的权力,这是宋国推事官与南海裁判官们的共同之处。行动委员会的委员们一致认为,能担此大任者,非首席大推事官艾帆艾前辈莫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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