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1章
审判台席位上。
作为审判长的张梦伟,对于苏白的这一番诉讼请求的陈述是很早就知道的。
因为这个案件.…
在整理期间,以及控告上诉期间。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重要的控告内容只有这两点。
也就是苏白所陈述的两点,侵犯姓名权和侵犯被教育权
张梦伟稍微整理了相关的材料,对于这两点在心里面做了一个大致的概括后。
接着将目光看向了被告方。
“对于原告方控告被告方的内容,被告方委托律师有没有什么要陈述的,或者有没有什么需要反驳的内容?”
这一次被告方只出庭了委托律师。
作为叶美珍的委托律师,同样也是周市在民事诉讼中的知名律师。
周亮对于周市中级法院的庭审流程太熟悉了。
并且对于当地的司法环境也太了解了。
司法环境虽然不糟糕,不会存在什么严重的冤假错案,严重的判决倾向等情况。
但是在判决上,有倾向性,和明显依照法律偏袒另一方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
再有一点。
判决主要依靠的是什么?
主要的依靠是审判长。
王奇瑞在找到他们律所,委托本次庭审的时候已经说得非常的清楚了。
那就是在本次庭审上,不需要做过多的事情,也不需要做过多强烈的反驳。
只需要依照对方的证据,来寻找一些有利的条件
只要能反驳对方,并且有依据就可以了。
剩余的都不用管。
这说明了什么?
这已经很清楚的说明了,王奇瑞已经在法院那边打过招呼了。
他这边不是太重要,只需要按照往常的庭审,规规矩矩的进行陈述就行。
想到这里,周亮开口进行陈述:
“审判长。”
“我方对于原告方提出来姓名权的侵犯,没有太多异议。”
“但是对于赔偿金额,我方表示不认同。”
“原告方提出赔偿十二万余元的金额过高。”
“从姓名权方面来讲,我方当事人叶美珍,利用了刘文雅这个姓名,代取收受自己的劳动所得。”
“只是利用了刘文雅的这一个姓名,没有利用这个姓名产生任何的利益。”
“也就是说,叶美珍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全都是依照自己的劳动换取的。”
“在这里,我方愿意赔偿原告方,五千元的侵犯姓名权的费用。”
“不认可原告方提出来的十二万余元的金额。”
“另外.…”
“对于原告方提出来的,侵犯了教育权。”
“这个我方认为应当在当庭予以驳回。”
“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九年义务教育,是到初中截止,刘文雅在高中毕业以后,已经不受九年义务教育法的保护。”
“另外,关于侵犯了教育权这件事情,被告方的确是有实际性的证据。”
“可是有实质性的证据,证明了我方当事人李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教育权,这在庭审上也不能够进行判定。”
“同样庭审上也不能够,以此来要求我方对于原告方进行赔偿。”
“因为本次庭审,涉及到的是民事责任,是民事案例。”
“被教育权是什么?”
“被教育权是宪法!”
“宪法与民法两者之间截然不同,原告方以宪法中的内容提起民事诉讼,让我方承担民事诉讼的责任。”
“这一点是完全不合理,也行不通的。”
“所以我方申请驳回,原告方陈述的第二条内容。”
“以上就是我方的陈述内容。”
周亮依照着基本的法律内容,在庭审上进行了陈述。
陈述的内容也非常的简洁,那就是在这个案件的过程中。
认定了侵犯姓名权需要赔偿,但是赔偿的金额,只愿意出五千。
另外.…
还以被教育权,是宪法内容,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应该被提起民事诉讼,申请驳回苏白的诉讼申请。
话说回来。
周亮所陈述的内容是一个什么情况?
这中间有着什么样的具体内容?
这里面有一个非常有趣的东西。
那就是如果按照周亮所陈述的情况来看,本次案件形成了一个对被告人有利的完美闭环。
原告方的法律诉讼请求得不到任何的回应。
——在该案件中,林美珍的确是确确实实的侵犯了刘文雅的被教育权。
可是在司法案件中。
又不能以宪法内容,承担民事责任来判定苏白诉讼申请第二条中的,林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被教育权。
那怎么办?
那是不是,只能够驳回诉讼申请?
按照这种说法的话,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不是完全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
意思是原告虽然上诉控告了,但是不能够被判定为这种情况。
即使在现有的条件下,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身的被教育权的法律权益。
仍然不能通过司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司法权益?
这不是瞎扯吗?
法律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法律权益。
如果按照这种情况来看的话,涉及到宪法,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
这算不算是一种漏洞?
话说回来,像这种情况就首先要了解到一件事情。
宪法能不能够作为诉讼的法律来进行起诉。
在国内,在理论的情况下,法律都是有可起诉性的。
宪法是国家法律的基本法律。
并且宪法优先高于其他法律,比如说高于民法,刑法,行政法,地方管理法等。
宪法与其他法律,有任何的冲突的地方,一切以宪法优先。
但是在实际的情况下,没有宪法被起诉的案例。
刘文雅这个案件。
在一开始苏白认为简单的地方就是,认定了本案当中所涉及到的情况并不复杂。
困难的地方就是,这个案件在被教育权上涉及到了宪法的问题。
被告方利用这一点,可以达到反驳的目的。
但是既然在国内的规定中宪法是可以被起诉的。
那么违反了宪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属于合理的范围!
只不过,在国内并没有先例而已!
要不然的话,按照被告方的法律陈述,这个案子,还真涉及到法律漏洞了!
想到这里,苏白开口:
“我方并不认同,被告方的陈述内容。”
“我方认为在本案当中,所涉及到的宪法是具有所起诉性。”
“既然是这样.…”
“那么为什么不能承担民事的责任?”
“所以针对这一点,我方并不同意被告方的陈述内容。”
“再有一点,我方想要陈述的是判定被告方侵犯了我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这与是宪法,民法,刑事法有什么关系?”
“我方并没有过多的去陈述判定,所带来的民事责任。”
“通过这一点来讲。”
“被告方所陈述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
这一次苏白所陈述的内容条件,并不多。
因为涉及到了宪法内容,他即使是想陈述过多的内容。
也没有多余的内容可以陈述,只需要陈述一个点——
宪法是可用于起诉的。
如果审判长认同了这么一个观点。
那么这个案子就能够判定他们胜诉,并且可以要求被告方承担民事的责任问题。
审判长不认同这个观点。
他们同样胜诉,只不过相比于之前而言,胜诉所带来的法律权益少了一些而已。
现在的情况是,要看审判长如何对于该案件进行判定。
审判台席位上。
张梦伟作为审判长在听完了双方的答辩内容后。
进行了简单的整理。
总体来说,张梦伟肯定是更倾向于被告方陈述的内容。
首先,先说依照法律内容。
依照法律内容在国内都没有以宪法作为起诉,以宪法作为主要的判定的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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