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4章 道德是用来约束自己的,并不是用来绑架别人的
只见林河起身淡淡道,“如原告律师所说,霍金刚的死亡原因,是因为与人争斗而发生的。”
“既然如此,恒宇医药公司并不是侵权人,也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
“那么问题来了,你方想要索赔的话,应该去跟那名环卫工人索赔,而不是向我方索赔。”
“我方在这一事件中,并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因此我觉得,原告方向我方的索赔是毫无依据的,极不合理的。”
“还请三位法官同志明察!”
宁俊良三人赞许的看了林河一眼,不错,这个辩护思路很OK。
谁是侵权人你找谁去赔偿去,总不能就因为你儿子霍金刚是恒宇医药公司的员工,就把责任全部推到人家身上去吧。
“我不同意被告律师的说法。”
付康顺看着三位法官脸上恍然的表情,急忙起身说道,“首先,霍金刚作为恒宇医药公司的员工,事故的发生的时候,他正在被公司外派去执行推销,拉客户的任务。”
“众所周知,员工一旦被公司外派出差,那就不会有工作时间和午饭时间之分的。”
“通常都是先紧着把手头的工作做完,才会考虑个人的吃饭问题。”
“所以,从这点上来讲,当时霍金刚本人就是在为公司执行公务,公司理应把他的意外遇害,算作是工伤。”
“第二点,我方之所以要向恒宇医药公司索赔,是因为侵权人,那个环卫工人家境贫寒,并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承担这起案件的民事责任。”
“霍金刚本人呢,在恒宇医药工作五年以来,一直都是兢兢业业,并且多次获得优秀员工奖。”
“而恒宇医药公司,无论是从法律还是道义的角度来讲,都有责任为霍金刚先生的死亡,承担一定比例的民事责任。”
“当然,如果被告方觉得300万这个赔偿金额过高的话,我们双方可以在法庭上重新商谈这个赔偿金额。”
付康顺这会,终于想起来对面这个年轻人是谁啊。
哦豁,这不就是我三哥本尊嘛。
以前,他一直幻想着,有一天能够在法庭上,跟法外狂徒张三来一场酣畅淋漓的对决。
但是,现在真的在法庭上遇上了林河,他又显得有些紧张。
无它,付康顺还真怕三哥一个发飙,赢了官司不说,连带自己这个律师,也要被送进去住几天。
所以,他这会儿也是退而求其次,不打算坚持三百万的赔偿了。
只要对方稍微赔一点,让己方今天赢了官司,那就万事OK了。
不得不说,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付康顺的想法虽好,但是林河又岂会让他如愿。
开玩笑,想在法庭上赢下狂徒张三,麻烦先回家看看,家里的祖坟青烟没。
只见林河冷声一笑,“你方刚才讲无论是从法律还是道义的角度来讲,恒宇医药公司都要给霍金刚的家属作出民事赔偿?”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我方并不能苟同。”
“在这里我先给你解释一下道义二字的含义:道义,意思是指道德义理;道德和正义等。”
“道德是用来约束自己的,并不是用来绑架别人的。”
“恒宇公司并非霍金刚遇刺一案的侵权人,你方以霍金刚是恒宇公司的员工这一点,向恒宇公司索赔三百万元,这点纯属就是道德绑架了。”
商谈赔偿金额?
你怕是在想屁吃!
恒宇公司已经给了二十万,这点已经算是有情有义了,如果他们愿意继续赔偿的话,那还要我这个律师干嘛?
旋即,林河将目光看向台上的宁俊良道,“法官同志,我这里有一份关于警方对当日霍金刚先生身亡的事故调查书。”
“警方出具的调查书中,明明白白写着,霍金刚在公园的长椅上,一边嗑瓜子,一边尬啤酒。”
“弄得满地都是垃圾,附近的环卫工人曾大志上前阻止。”
“霍金刚非但没有任何收敛,反倒是对曾大志恶语相向,因此双方矛盾激化,最后酿成惨剧。”
“爱护环境,人人有责,从霍金刚的行为上来看,他本就是过错方,随后又对赶来劝阻的环卫工人恃强凌弱。”
“这种行为,已经符合法律上寻衅滋事的特征了。”
“但是警方念在霍金刚已经死亡,并没有对他进行治安管理法进行处罚。”
咚!
“上警方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书记员一路小跑,从林河手中拿走了那份证据。
然后递给台上的宁俊良,宁俊良快速阅读,果然,警方的调查结果跟林河的叙说并没有太大的出入。
在证据末尾处,还盖有翔安区公安局的印章。
因此,这份证据可以说是相当权威了。
宁俊良看完这份证据后,又传给其他两位在场法官。
直至两位法官看过之后,宁俊良又示意书记员把证据交给原告律师。
“请问原告方律师,你方是否对被告方提供的这份事故调查书有异议?”宁俊良高声问道。
在所有人目光的注视下,付康顺只得无奈摇头。
林河见他这幅神情,脸上露出一丝笑容。
既然原告方对这份事故调查书没有异议,那这场案子就基本可以稳了。
他继续道,“通过警方的事故调查书大家可以得知,事发之事,霍金刚一来并不是在履行自己的职务。”
“而是在一边嗑瓜子,一边喝啤酒,我想没有哪个正经公司会允员工在工作期间饮酒吧,因此,理所当然的排除了此时霍金刚的行为是发生在工作期间。”
“二来与人发生冲突,也并非是在维护公司利益。”
“从这点上来看,实在很难将他的行为认定为工伤。”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而霍金刚的行为,很明显就是寻事滋事,这属于故意犯罪,因此,并不在工伤赔偿的范围之内。”
“综上所述,恒宇医药公司不必为霍金刚的死亡,担负任何一点民事责任。”
“我方虽然对霍金刚先生的死亡深表痛惜,但还是想要说,原告方想要赔偿,应该去找环卫工人以及其家属,而并非是在法庭上将恒宇医药公司作为被告。”
“另,在这里,我还要向法庭陈述一点事实,那就是恒宇医药公司,已经在私下里,对霍金刚的家属作出了20万的经济补偿。”
“这笔钱款,早已打到霍金刚的母亲,洪秀琴的账户上。”
“洪秀琴在收到这笔钱后,依旧向恒宇医药公司索赔,无论是从情理还是法理上,都说不过去。”
“故此,我方请求法庭能够驳回原告方三百万的民事赔偿索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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