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港商(五)(结局)
唐宝华昨夜把海穆海景别墅项目投资的事情,全部回忆了一遍。想起来真好笑,连海穆海景别墅的用地在福州的哪个角落,自己不知道,更不用说去过。只怪自己当初太信任顾雷,以致酿成大错,自己转账一千万,顾雷只认可七百万,想到这,肃然泪下。
时间刚好八点,唐宝华就想与顾雷在电话里确认一笔三百万投资款的事宜。
“顾雷,我转账三百万到郝梅的建设银行账号的转账凭证我已经打印出来。”唐宝华说,“并且以传真形式发到公司,你确认后,发个确认书给我。”
“好的,好的。”顾雷说,“只要转账时间一致,我马上确认,确认后,也发个传真给你。”
唐宝华坐立不安,在苦苦等待福州的投资确认书。十分钟后,传真来了,拿起一看,还算顾雷有良心。一千万,有根有据,谁也赖不掉,唐宝华在自言自语。
“什么时候去大陆打官司。”唐莫红斜着眼睛看着唐宝华,唐宝华正在看《海穆海景别墅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我看,你是被顾雷骗了,这个协议书上的项目是假的。”
“但协议书是真的,有法律效力的。”唐宝华说,“先研究研究协议书的条款,看如何处理这个事情。来--来--,我们一起看看协议书,帮我提提意见。”
“只要顾雷把本钱退回,就万事大吉。”唐莫红说,“你就别想什么每年补偿回报年利率8%,还有10%的项目投资利润。”
“那肯定不行,按协议书来。”唐宝华说,“这份协议书是有法律效力的。是谁的错,谁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你知道海穆海景别墅项目,为什么没有开发出来?”唐莫红问,“一年了,你居然还不知道,我是通过调查的,知道的一清二楚。”
“我以为项目正常运转。还指望这以后年年去收钱。”唐宝华笑着说,“没想到是个烂尾楼。”
“根本不是烂尾楼,而是项目根本未启动。”唐莫红说,“房地产联合开发(海穆海景别墅项目)合作协议书中的四方投资成立的萧建公司,早就注销。那么,四方合作的海穆海景别墅项目实际上有始无终。这一年多,顾雷一直在骗你。”
“合同的违约条款是这样约定的。”唐宝华说,“乙方的每年利润为出资总额的8%,再另外加10%的项目投资利润,乙方不承担该项目的投资亏损。如遇到不可抗力:天灾、人祸、当地政府政策变化导致项目停止、甲方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唐宝华除可收回全部投资款外还额外增加享有投资金额10%的收益。”
“别想得这么美。打电话给顾雷,退回一千万本金,就可以。”唐莫红说。
唐宝华把手机调成免提模式,把声音调成最大,拨通顾雷的电话后,放到桌上。
“顾雷,既然海穆海景别墅项目停止运营了,那我投资的本金,就要退回。”唐宝华说。
“这个请你放心,投资本金迟早会退的。”顾雷说。
“我们的协议书有约定,那还要额外增加投资金额10%的收益给我。”唐宝华说。
“这个不符合协议书的约定,那就没有。”顾雷说。
唐宝华听到这里,很烦,“啪”的一声,把机关了。
“明天去大陆丽丽行律师事务所,咨询茵茵律师吧。”唐莫红说,“我早就与她说过这件事,带好协议书直接去找她。”
唐宝华什么也没说,只是点了点头。收好协议书,放入包里,准备明天去大陆。
一道道鲜艳的朝霞从高楼大厦的间隙射出,唐宝华站在路上,等去机场的出租车。五个小时后,唐宝华才到律师事务所,见到茵茵律师。
“茵茵律师,我在大陆的投资项目已经停止。”唐宝华说,“按照协议书,我有权要求对方补偿投资金额10%作为我的收益。”
“你的这份协议书,在大陆签订,合同履行地在大陆。”茵茵说,“你虽然是香港人,但这份协议纠纷要按照大陆法律来处理。”
“这个我知道,我也没意见。”唐宝华说,“不管按那哪里的法律,契约精神,全球遵守。”
“按照你们的协议,你可以享受:退回全部投资款再加投资金额10%的收益。”茵茵说,“但享受这个是有条件的,也就是:你合作的项目遇到天灾、人祸、当地政府政策变化导致项目停止、甲方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时,才可以享受。但是你合作的这个项目已经不存在。四方合资注册的萧建公司,早就注销,该项目并未实际动工就已经结束。这里不是天灾,不是人祸。”
“又少了一百万。”唐宝华说,“难怪顾雷也不认可这一百万元。他们早就设好了坑,等我往里跳。我还是个博士呢,这次幸亏没淹死。”
“我来分析你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茵茵说,“你与诺滕投资公司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是基于海穆海景别墅房地产项目开发,从双方约定内容来看,你附于名义股东诺滕投资公司所享有的股权收益实际上就是该项目的开发收益,因此,你是该房地产项目的隐名参建方。但诺滕投资公司主张你投资的是股权而非房地产开发项目,你与诺滕投资公司之间不存在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行为,这是割裂了你的隐名持股的行为与房地产项目投资之间的本质联系。这是诺滕投资公司的错误。”
“你与诺滕投资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结合双方之间的约定以及《土地使用权解释》的规定来认定。”茵茵说。
“根据《土地使用权解释》第14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即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本质特征。但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看,既乙方的每年利润为出资总额的8%,再另外加10%的项目投资利润,乙方不承担该项目的投资亏损。该条约定实质上你无需承担项目成本增加的风险,公司每年向你预付8%的利润回报,该约定属于保底条款。又约定如该项目停止,则诺滕投资公司除返还你的全部投资款外还需支付固定比例的投资额10%的作为回报利润。”
茵茵说:“双方的协议名为“投资合作”,但从协议中体现的固定回报的保底条款,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共担风险的本质特征是相冲突的。根据《土地使用权解释》第26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故本案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唐宝华这才明白,自己原来是个借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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