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章 新证据
狂风雷轰雨骤,路上行人只顾找避雨之处,但魏梅还是在急速前行,向丽丽律师事务所走去。三天前,接到原法院要在半个月后,在监狱公开开庭审理其弟魏冉的故意伤害案。她不明白的是,弟弟的故意伤害案已经判决了两次,人也在监狱服刑快一年,为何还要再审一次?
魏梅对于魏冉故意伤害案的一、二审辩护人的工作,不太满意。辩护人工作不够仔细,法律理解不到位,以致辩护意见法院没有采纳。被害人自己也存在过错,为何不急要魏冉承担医疗费,还要判处魏冉的坐牢。
魏梅记得她弟弟跟他说过:他本来打算跟潘燕结婚,有一天,发现潘燕网上认识了一个网友,还在潘燕的手机里跟一名男子拥抱在一起的照片。从此后,魏冉天天去打麻将输了几万元,被潘燕发现,要求断绝朋友关系。出事前一天,潘燕出去外面很晚才回来,魏冉又以为潘燕去见那个网友。魏冉就问其父母,潘燕什么时候回来?潘燕的父母就开始说魏冉要冤枉潘燕。后大骂魏冉:“你一天到晚在打电话,谁规定谈朋友就要跟你结婚,花了你几百万吗?”
因为魏冉受不了潘燕父母说的一些刺激的话骂,魏冉就情绪激动,走回我住处拿出一把长约60CM的砍刀去砍潘燕的父母,砍完之后就离开了。
魏梅也不清楚魏冉故意伤害案,为何法院还要第三次开庭审判。找茵茵律师一问,就清楚了。
大雨还没停,魏梅坐了三个小时的车,才到广山市。又花了一个小时,才到茵茵办公室,茵茵去外办事,助理马蓉接待。但由于有上两次经验“教训”,魏梅认为马蓉太年轻,没有办案经验,无论马蓉怎样问魏梅,魏梅不肯说出案件情况。执意要见到茵茵律师来,才能启齿道真情。
下午一点,茵茵回到办公室,见一个青年妇女在椅子上打瞌睡,猜想可能是找她的人。茵茵还是没有叫醒了,因自己也休息。几分钟后,魏梅发现办公室多了一个人,就轻轻的问:“是茵茵律是吗?”
“不好意思,让你久等。”茵茵笑着说,“资料带来了么?”
茵茵看了魏冉故意伤害案一、二审判决书及省检察院抗诉书副本。
“魏冉这个案件,已经审了两次,为何还要审第三次?”魏梅疑惑不解,“事情已经过去快两年了,还旧事重提,害的家属跑来跑去。”
“魏冉故意伤害案,第一次审判是在你区法院审理。”茵茵说,“原一审判决认为,魏冉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魏冉持械伤人,致二人轻伤,酌情从重处罚。本案系因民事纠纷引起,由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以致酿成大祸;魏冉案发之后积极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判处魏冉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部分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民事责任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五万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燕父母。一审判决后,你弟弟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才发生二审。”
“第三次审判的原因是什么?”魏梅问。
“本案中,在潘燕父亲的第一份伤情鉴定结论中载明:属轻伤,待治疗终结后如有需要可做补充鉴定。”茵茵说,“'该份伤情鉴定作出后,潘燕父亲因伤情不稳定多次住院治疗,后司法鉴定中心受理潘燕父亲的伤情补充鉴定申请,作出补充鉴定结论:重伤二级,七级伤残。”
“同一个人,同样的伤情,第一次鉴定为轻伤,第二次鉴定为重伤?”魏梅说,“该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自相矛盾?”
“补充鉴定是合法有效的。”茵茵说,“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一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书鉴定结论认为:伤者潘燕父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待治疗终结后,如有需要可做补充鉴定。可见,鉴定机关考虑到本案被害人在治疗终结后存在不确定的情况,明确提出本案被害人潘燕父亲的伤情存在补充鉴定的因素。因此,本案根据被害人潘燕父亲的申请,鉴定单位接受公安机关委托进行补充鉴定,确实存在必要性。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补充鉴定书,鉴定结论认为:伤者潘燕父亲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七级伤残。该鉴定书叙述姚某甲的损伤情况:右腕关节运动活动度受限,功能丧失为一腕关节的60%;右手拇指运动功能基本丧失,不能对指握物。这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有关重伤二级的情形。本案伤残鉴定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所作出姚某甲属于七级伤残的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那这个补充鉴定对魏冉刑期有何影响?”魏梅问。
“刑期加长。”茵茵说,“属二审生效刑事裁定之后出现的新证据,变更了原判决、裁定认定潘燕父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的依据。根据该份证据可证实魏冉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事实,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应对魏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犯罪行为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所以检察院对原事裁定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改判。”
“刑期大概会长多少?”魏梅说,“这是婚恋纠纷引起的,他坦白,认罪,并部分赔偿潘燕父母亲的经济损失,应该从轻处罚?”
“刑期大概五年。”茵茵说,“被害人否认婚恋纠纷引起的,而是因琐事,动不动就用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律严惩。”
律师不依当事人的好恶而为,才是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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